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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六百四十四 ◎刑法部十

 

  ○械

  《易·蒙卦》曰:利用刑人,用说桎梏。

  又《噬嗑》曰:初九,屦校灭趾,无咎。(校者,以木绞者也,即械也。校者取其通名也。)

  《传》曰:郤犨与长鱼矫争田,执而梏之,(梏,械也。)与其父母妻子同一辕。(系之本辕。)

  又曰:宋华弱、乐辔少相狎,长相优,又相谤也。(优,调戏也。)子荡怒,以弓梏华弱于朝。(子荡,乐辔也。张弓以贯其颈,若械之在手,故曰梏。)平公见之,曰:"司武而梏於朝,难以胜矣。"(司武,司马也。言其懦弱,不足以胜敌也。)

  《说文》曰:梏,手械,所以告天;桎,足械,所以质地也。

  《史记》曰:桓公乃佯为召管仲,欲甘心焉,实欲用之。鲍叔牙迎授管仲,及堂阜而脱之桎梏。

  《汉书》曰: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。(应劭曰:智略令各有当。盗但颂系者,言见宽容,但处曹吏舍,不入监牢盗着也。恐亡,故着械,不谓盗窃乃械也。)

  谢沈《后汉书》曰:赤眉入长安,时式侯恭以弟盆子为赤眉所尊,故自系。赤眉至,更始奔走,式侯从狱中参械出街中。(具狱门中。)

  《魏略》曰:贾逵为丞相主簿。王欲征吴,逵谏之,王怒,付狱。狱吏以逵主簿,不即着械,逵曰:"促我械。王且疑我在近职求缓于卿,将遣来察。"着械適讫而果遣视之。

  《江表记》曰:孙策得太史慈,即敕破械,使沐浴,赐衣巾并设酒食。

  《魏志》曰:田豫为汝南太守。先是,郡人侯音反,前太守收其党五百余人,皆当死。豫悉见慰喻,破械遣之。诸囚叩头愿效,即相报语,群贼解散。

  《吴志》曰:陈表倾意待士,皆乐为用命。时有盗官物者,疑无难士施明。明壮悍,收考极毒,虽死不伏。廷尉以闻,权以表使自以意求其情实。表便破械沐浴,易其衣服,厚设酒食,欲以诱之,明乃首服。

  《晋书》曰:范广为堂邑令丞。刘荣坐事当死,郡以付县。荣即县人,家有老母,至节,广辄暂还荣,亦如期而返。县堂为野火所及,荣脱械救火。事毕,还自着械。

  又曰:并州刺史司马腾执诸胡于山东,卖充军实,将诣冀州。两胡一枷,石勒亦在中。

  《载记》曰:符丕败,徐义为慕容永所获,械埋其足,将煞之。义诵《观世音经》,至夜,土开械脱,出于重禁之中,若有人脱之者。遂奔。

  《后魏书》曰:孝文太和初,时法官及州郡县多为重枷,复以缒石悬于囚颈,伤肉至骨,勒以诬服,吏以为能。帝闻而伤之,乃制:非大逆有明证而不疑辞者,不得大枷。

  又曰:宋翻为河南令,县旧有大枷,时人号曰<弓>(方结切)尾青。及翻为县主,吏请焚之,翻曰:"且置南墙下,以待豪猾。"未几,有内监杨小驹诣县请事,辞色不逊,翻命取尾青以镇之,小驹既免,入诉于宣武。宣武大怒,敕河南尹推之,翻具自陈伏。诏曰:"卿固违朝法,岂不欲作威以买名?"翻对曰:"造具亦非臣。所以留者,非敢施于百姓,欲待凶暴之徒如驹者耳。"由是威振京师。

  《三国典略》曰:东魏中尉宋游道限外授故选状词,渤海王怒而禁之。狱掾欲为之脱枷,游道不肯,曰:"此王命所着,不可辄脱。"王闻而宥之。

  《北齐书》曰:库狄迁封武章郡王,其子士文为贝州刺史,性孤直,其子啖啖官厨饼,枷於狱累日,杖之二百,步送还京。

  萧子显《齐书》曰:戴僧静,会稽永兴人也。少有胆力,便弓马,於都载锦,为欧阳式所得,系兖州狱。太祖遣薛渊饷僧静酒食,以刀子置鱼肠中。僧静与吏饮,醉,以刀刻械,手自折锁,发屋而出,归太祖。

  《后周书》曰:柳庆为雍州别驾,广陵王元欣魏之懿亲,其甥孟氏屡为凶横。或有告其盗牛,庆捕推得实,趣令就禁。孟氏殊无惧容,乃谓庆曰:"今若加以桎梏,后复何以脱之?"欣亦遣使辩其无罪,孟氏由此益骄。庆於是大集僚吏,盛言孟氏依倚权戚侵虐之状,言毕,便令笞煞之。此后贵戚敛手,不敢侵暴。

  《唐书》曰:酷吏来俊臣所作大枷凡有十号,一曰定百脉,二曰喘不得,三曰突地吼,四曰着即臣,五曰失魂胆,六曰实同反,七曰反是实,八曰死猪愁,九曰求即死,十曰求破家。又令寝处粪秽,备诸苦毒,自非身死,终不得出。

  《山海经》曰:贰负之臣曰危,与贰负煞窫窳,帝乃梏之疏属之山,桎其右足,(桎,械也。)反缚两手与发,系之山上。(郭璞注曰:汉宣帝使人作上郡,发盘石石室,得一人,徒役被发,反缚,械一足。以问群臣,莫能知。刘子政案此对之,帝大惊,於是时人争学《山海经》也。)

  又曰:大荒之中,有宋山者,有木生山上,名枫木,蚩尤所弃桎梏。

  《异苑》曰:新野庾绍之少字道遐与南阳宋协中表之亲。桓玄时,庾为湘东太守,病亡。协以义熙中晨起,服茱萸酒。一小儿通云,庾湘东须臾便至,两脚着械,脱之而坐。

  《孟子》曰:尽其道而死者,正命也。桎梏死者,非正命也。

  《吕氏春秋》曰:齐有善相狗者,其邻畜之数年,不取鼠,以告相者。曰:"此良狗也,志在獐豕鹿,不在鼠也。欲其鼠,则桎之。"其邻桎其后足,则狗取鼠矣。

  《贾谊书》曰:纣作梏数千,睨诸侯之不谄己者而桎梏之。文王桎梏,囚于羑里,七年而后得免。及武王克殷,既定,令殷之民连梏而流之於河。民输梏者,以手撒之,弗敢败之,跪入之水,不敢投也。昔者文王拥此,故思爱文王,犹敬其梏,况其法教乎?

  《风俗通》曰:延嘉中,京师长者皆着木屐,妇人始嫁,至作漆画五彩为系。谨案:党事始发,传诣黄门北寺,临时惶恐,不能信天任命,多有逃亡不就栲者,九族拘系。及所过历,长少妇女皆被桎梏,应木屐之象矣。

  又曰:械,戒也,所以警戒,使为善也。桎,实也,言其下垂至地,然后吐情首实。

  《语林》曰:嵇中散夜弹琴,忽有一鬼着械来,叹其手快,曰:"君一弦不调。"中散与琴,调之,声更清婉。问姓名,不对,疑是蔡伯喈。伯喈将亡,亦被桎梏。

  ○拲(音拱)

  《周礼·秋官上》曰:掌囚,掌守盗贼。凡囚者,上罪梏拲而桎,王之同族拲,有爵者桎,以待弊罪。(拲者,两手共入一木,王同姓及命上已上,虽有上罪,或拲或桎而己。弊,犹断也。)

  《晋令》曰:死罪二械加拲手。

  《赵书》曰:后石率精骑五千袭劭续。一战,生擒续於青丘,钳颈拲手,於襄国青阳城门顿头称囚。

  ○锁

  《说文》曰:锒铛,锁也。

  《汉书·食货志》曰:王莽为货,有诽诅者,郡国槛车铁锁传送长安锺官。

  又《王莽传》曰:民犯钱,伍人相坐,没官为奴婢,其槛车儿女步,以铁锁银锁其颈,传至锺官,奴以千万数。

  华峤《后汉书》曰:崔钧为西河太守,与袁绍起兵,董卓收钧父烈,下之郿狱,银铛。卓诛,烈得归长安也。

  王隐《晋书》曰:石勒锁荀晞颈以为司马而反煞之。

  《南史》曰:丹徒县令沈巑之以清廉抵罪,巑之,吴兴武康人,性疏直,在县自以清廉,不事左右,浸润日至,遂锁系尚方。叹曰:"一见天子足矣。"上召问曰:"复欲何陈?"答曰:"臣坐清所以获罪。"上曰:"清复何以获罪?"曰:"尾馛承奉要人。"上曰:"要人为谁?"巑之以手扶四面,指曰:"此赤衣诸贤皆是。若臣得更鸣,必令清誉日至。"巑之虽危言,上亦不责。后知其无罪,重除丹徒令。

  又曰:褚玠除山阴令,县人张次的、王休达等与诸猾吏贿赂通奸,全丁大户类多隐没。玠锁次的等,具状启台。宣帝手敕慰劳,并遣使助玠搜括,所出军人八百馀户。

  《三国典略》曰:梁湘东王以鲍泉围湘州久不陷,使平南将军王僧辩代为都督,数泉十罪。舍人罗重欢帅□□三百与僧辩俱发,先令通泉曰:"罗舍人被令送王竟陵来。"泉愕然,顾左右曰:"得王竟陵助我,贼不足平。"俄而重懽先入,僧辩继之。泉方拂席而坐,僧辩曰:"鲍郎,卿有罪,今旨令我锁卿,勿以故意相待。"罗重欢宣令,即锁之於床侧。泉举止自若,谓重欢曰:"稽缓王师,甘授其罪,但恐后人更思鲍泉之愤耳。"僧辩意甚不平,泉乃为启自申,并谢淹迟之罪。湘东怒解,遂释之。

  宋躬《孝子传》曰:缪斐字文雅,东海兰陵人。父忽得患,医药不给。斐昼夜叩头,不寝不食,气息将尽。至三更中,忽有二神引锁而至,求罢椿:"尊府君昔经见侵,故有怒报。君至孝所感,昨为天曹所摄,锁银铛。"斐惊视,父己差。父云:"吾病,恒见二人见持,向来忽不见。"斐乃具说。父曰:"吾曾过五子胥庙,引二神象置地,当此是也。"

  刘欣期《交州记》曰:居风山去郡四里,夷人从太守斐庠求市此山,云出金。既不许,寻有一妪行田,见金牛出食,斫得鼻锁长丈馀。后人往往见牛夜出,其色光耀数十里。

  ○钳

  《说文》曰:钳,铁有所劫束也。钛胫钳也。(钛音递。)

  《史记》曰:卫青,平阳人。其父为吏,与给事平阳侯家妾通,生青,为侯家人。少时归其父,使牧羊。先母之子皆奴畜之,不以为兄弟。青尝至众居室,有一钳徒相青曰:"贵人也,官至封侯。"青叹曰:"人奴。得无笞骂即足矣,安得封侯?"

  《晋令》曰:徒着钳者,刑竟录输所送狱官。

  《晋律》曰:钳重二斤,翘长一尺五寸。

  《太平御览》 宋·李昉

 

卷六百四十五 ◎刑法部十一

 

  ○象刑

  《尚书大传》曰:唐虞象刑而民不敢犯,苗民用刑而民兴相渐。唐虞之象刑,上刑赭衣不纯,(纯,绿者。时人尚德义,犯刑者但易衣服,自为大耻。)中则杂屦,(屦,履也。)下刑墨幪,(幪,中也。使以下得冠饰。幪音蒙。)以居州里,而民耻之。

  《汉书·刑法志》曰:孙卿之论刑也,曰:"世俗之为说者,以为治古无肉刑,(治古,谓上古至治之时也。)有象刑、墨黥之属,菲屦赭衣而不纯,(菲,草也。屦,履也。纯,绿衣也。不加绿,示有耻也。)是不然矣。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矣,非独无肉刑哉?亦不待象刑矣。(人不犯法、即象刑无所施也。)以为人或触罪矣,而直轻其刑,是煞人者不死,而伤人者不刑也。罪至重而刑至轻,民无所畏,乱莫大焉。故象刑非生於治古,方起於乱今也。"(如淳曰:古无象刑也。所以有象刑之言者,近起於今人恶刑之重,故遂推言古之圣君,但以象刑,天下自治。)

  《白虎通》曰:圣人治天下,必有刑罚何?所以助治顺天之度也。故悬爵赏者,示有所劝也;设刑罚者,明有所惧也。《传》曰:三王肉刑,应世以立。刑者,五帝之鞭策。刑所以五何?法五行也。五帝画其衣,象五行也。

  ○诛

  《书》曰:昏迷于天象,以干先王之诛。

  又曰:商罪贯盈,天命诛之。予不顺天,厥罪惟均。

  《礼》曰:振书、端书於君前,有诛;倒筴、侧龟於君前,有诛。(臣不豫事不敬也。振。去尘也。端。正也。倒,颠倒也。侧,反也。皆谓甫省视之也。)

  又曰:以足蹙路马刍有诛,齿路马有诛。(皆广敬也。路马,君之马。诛,罚也。)

  《周礼·秋官下》曰:布宪掌宪邦之刑禁。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,攘狱者、遏讼者,故以告而诛之。(谓吏民相煞伤见血者,攘狱者拒却不授也。遏讼者上遏。)

  《公羊传》曰:君亲无将,将而必诛。

  《传》曰:见无礼於君者,诛之,如鹰鹯之逐鸟雀也。

  《家语》曰:孔子为鲁司寇,七日,而诛乱政大夫少正卯,戮之于两观之下。子贡曰:"少正卯,鲁之闻人也。今夫子为政而始诛之,或者为失乎?"孔子曰:"天下有大恶者五,而窃盗不与焉:一曰心逆而险,二曰行僻而坚,三曰言伪而辩,四曰记丑而博,五曰顺非而泽。此五者有一於人,则不免君子之诛,而少正卯皆兼有之:居处足以撮徒成党,谈说足以褒饰荣众,强御足以反是独立,此乃人之奸雄,不可不除。夫汤诛尹谐,文王诛潘正,周公诛管蔡,太公诛华士,管仲诛付乙,子产诛史何,此七子,皆异世而同诛者。七子异世而同恶,故不可赦也。吾始诛之,不亦可乎?"

  《史记》曰:二世遵用赵高之法,乃阴与谋曰:"大臣不服,官吏尚强,及诸公子必与我争,奈何?"高曰:"臣固愿言而未敢也。先帝之大臣,皆天下累世名贵人也,人积功劳,世以相传久矣。今高素,小贱,陛下幸称举,令在上位管中事。大臣鞅鞅,特以貌从臣,其心实不服。今上出,不因此时案郡县守尉有罪者诛之,上以振威天下,下以除去上生平所不可者。愿陛下遂从时尾昰。"二世曰:"善。"乃行诛大臣及诸公子。

  《汉书》曰:诛彭越,盛其醢以偏赐诸侯。

  又曰:公孙弘年八十终丞相位,其后李蔡、严青翟、赵周、石庆、公孙贺、刘屈氂踵为丞相。自蔡至庆,丞相府客馆丘墟而己,至贺、屈氂,坏为马厩、车库、奴婢室矣。惟庆以惇谨终丞相位。其余尽伏诛。

  又曰:上遣公孙敖将兵深入匈奴迎李陵,敖军无功还,言陵教单于为兵,以备汉军,故臣无所得。上闻,於是族陵家,母弟妻子皆伏诛。

  《后汉书》曰:梁冀诛李固而露尸於衢,令有敢临者加其罪。

  又曰:梁冀专权,其同己者荣显,违迕者剑死。同僚侧目,台閤机事先以闻冀,乃得奏御。内外恐惧,上下钳口,天子恭己而己,不有所亲任。上既不平之矣,冀以私憾专煞议郎邴遵,上愈益忿,八月癸酉,上问小黄门唐衡曰:"左右谁与梁氏不相得者?"衡答曰:"单超、左悺。"上呼超、悺(音管)入室。上曰:"梁将军兄弟专朝,逼胁内外,公卿己下,从其风旨。今欲诛之,於常侍意如何?"皆对曰:"诚国贼,当诛之日久。臣等弱少,未知圣意如何?"上曰:"审然者,常侍密图之。"对曰:"图之易耳,但恐陛下腹中狐疑。"上曰:"奸臣胁国,当伏其罪,复何狐疑?"於是命衡呼超等,曰:"陛下今计己决,勿得首茉,恐为人疑。"丁丑,冀心疑超等,使中黄门张惲入省宿,以防其变。瑗敕吏收惲,自外谋图不轨。於是帝幸殿,召公卿勒兵,使者收冀大将军印绶,更封比景部乡侯。黄门令瑗将虎贲剑士卒千人,司隶与共捕冀宗亲,送雒阳狱,无少长,皆诛之。冀自煞,坐冀所连及公卿、列侯、校尉、刺史、二千石死者数十人,冀故吏宾客免绌者二百馀人,朝廷为之一空。

  又曰:锺离意为瑕丘令。吏有檀建者盗窃县内,意屏人问状,建叩头伏罪,不忍加刑,遣令长休。建父闻之,为建设酒,谓曰:"吾闻无道之君以刃残人,有道之君以义行诛。子罪,命也。"遂令建进药而死。

  《汉杂事》曰:上自击邓奉,破之于长安。奉降,上以旧功臣,不诛。耿弇曰:"奉背恩反叛,曝师连年,上既至,奉亲在陈,兵败乃降,不诛尾馛征恶。"于是诛之。

  又曰:秦丰、田戎连兵黎丘距汉,上遣朱祐守丰。议者以为丰已连年,势必困,上自往,丰必降。上往招,丰出恶言。后数月,丰降祐,槛车传及母妻子送洛阳。大司马吴汉劾奏祐知丰狡猾,围守连年,上亲至城下而遂悖逆,天下所闻,当伏夷灭之诛。不时斩截,而听授降,失将帅任,大不敬。上乃诛丰,召祐。

  王隐《晋书》曰:解结与孙秀不协,秀诛张华,并欲诛结弟,梁王肜救之,秀曰:"我于水中,蟹尚恶之,况其兄弟耶?"

  《晋书》曰:孟玖谮陆机於成都王颖,言其有异心。将军王阐、郝昌、公师蕃等皆玖所用,与牵秀等共证之。颖大怒,使秀密收机。其夕,机梦黑缦绕车,手决不开,天明而秀兵至。机释戎服,着白袷,与秀相见,神色自若,谓秀曰:"自吴朝倾覆,吾兄弟宗族蒙国重恩,入侍帏幄,出剖符竹。成都命吾以重任,辞不获己。今日授诛,岂非命也?"因与颖笺,词甚凄恻,既而叹曰:"华亭鹤唳,岂可复闻乎?"遂遇害於军中。

  又《载记》曰:昌黎尹孙伯仁护弟北支、支弟乙拔等俱有才力,以骁勇闻。冯跋之立也,并冀开府,而跋未知所欲,由是有怨言,每於朝享之际,常拔剑击柱曰:"兴建大业有功力焉,而滞於散将,岂是汉祖山河之义乎?"跋怒,诛之。

  《赵书》曰:临沅侯崖约字道恭,与太子詹事羯孙珍会朝。珍患目痛,问约用何方治为佳,约戏言惟溺取愈。珍曰:"目何可溺?"约曰:"卿目腕腕,正可溺中。"珍入奏,天子怒,约父子伏诛。

  《晋书》曰:刘裕诛诸葛长民,士庶咸恨正刑之晚,若释桎梏焉。

  《宋书》曰:谢眺初告王敬则反。眺临诛,叹曰:"天道其不可昧乎?我不煞王公,王公因我而死。"

  《庄子》曰:为不善乎显明之中者,人得而诛之。为不善乎幽闇之中者,鬼得而诛之。明乎人,明乎鬼者,然后能独行也。

  《列子》曰:邓析操两可之说,设无穷之辞。当子产执政,作竹刑,郑国用之,数难子产之治,子产俄而诛之。

  《慎子》曰:有虞之诛,以幪巾当墨,以草缨当劓,以菲履当刖,以艾韡当宫,布衣无领当大辟,此有虞之诛也。斩人去文体,凿其肌肤,谓之刑。画衣冠,异章服,谓之戮。上世用戮而民不犯也,当世用刑而民不从。

  《韩子》曰:尧欲传天下于舜,鲧谏曰:"不祥哉!孰以天下传之匹夫?"尧不听,举兵诛之于郊。共工又谏,流于幽都。天下莫讣涸。

  又曰:太公东封齐。齐东海上有居士,曰狂厢、华士,昆弟二人立议曰:"上不臣天子,下不事诸侯。耕作而食,掘井而饮,吾无求于上。"太公至营丘,使执而煞之。周公闻,发急传问之,太公答曰:"今有马如骥之状,天下至良也,驱之不前,引之不至,左之不左,右之不右,贤士而不为主用,骥之不可以左右,是以诛之。"

  《会稽典录》曰:孟尝仕郡户曹史。上虞有寡妇双,养姑至孝。姑卒病亡,其女言县以双煞其母。县不理断结,竞言郡,郡报治罪。尝谏以为此妇素名孝谨,此必见诬,固谏不听,遂抱其狱文书哭于府门。后郡遭大旱三年,上虞尤甚,太守殷丹下车访问,尝具陈双不当死,诛姑之女,改葬孝妇。丹如其言,天应雨注。

  《襄阳耆旧记》曰:李衡闻王2@@有人物,往干之。2@@曰:"多士世尚书剧曹郎才也。"后数年,校书郎吕壹操弄权柄,大臣逼畏莫讣涸。或问2@@,2@@曰:"非李衡无能困之者。"遂共荐衡为郎。衡一引见,口奏壹数千语,孙权有愧色,刘助复告壹,壹即伏诛。

  《世说》曰:桓宣武之诛袁贞也,未当其罪,世以为冤焉。袁贞在寿春,尝与宣武一妾妊焉,生玄,及篡。亦覆桓族,识者以为天理之所至。

  ○轘

  《释名》曰:车裂曰轘。轘也者,散也,文体分散。

  《传》曰:齐人煞子亹而轘高渠弥。(本裂曰轘。)

  又曰:楚子为陈夏氏乱,故伐陈。谓陈人无动,将讨于少西氏。遂入陈,煞夏征舒,轘之栗门。

  又曰:楚观起有宠于令尹子南,未益禄而有马数十乘,楚人患之。王煞子南于朝,轘起于四境。

  《孔丛子》曰:齐王行车裂之刑,群臣谏,不听。子高见齐王曰:"闻君行车裂之刑。夫车裂之刑,无道之刑也,而君行之,臣切以为下吏之过也。"王曰:"寡人耳。民多犯法,为法之轻也。"子高曰:"然此诚君之盛意也。夫人含五常之性,有哀乐喜怒,无不过其节,节过则毁于义。多犯法,以法之重,无所措手足故也。今天下悠悠,士无定处,有德则往,无德则去。欲规霸王之业,与众大国为难,而行酷刑以惧远近,国内之民将畔,四方之士不至,此乃亡国之道。君之下吏不得以闻,是为自居于中正之地,而闇推之君王,使同于桀纣也。且夫为人臣见主非而不争,以陷主于危亡,罪之大者也。人主疾臣之弼己而恶之,资臣以箕子、比干之忠,惑之大者也。"齐王曰:"谨闻命。"遂除车裂之法焉。

  《史记》曰:秦发兵攻商君,煞之于郑渑池。秦惠王车裂商君,徇曰:"莫如鞅反。"灭商君之家。

  又曰:张仪西说赵王曰:"苏秦荧惑诸侯,以是为非,以非为是,欲反之,不可一,亦以明矣。"

  《汉书》曰:陈胜初令铚人宋留将兵定南阳,入武关。留己徇南阳,闻胜死,南阳复为秦。宋留不能入武关,乃东至新蔡,遇秦军,宋留以军降秦。传留至咸阳,车裂留以徇。

  《续汉书》曰:张角别党马元义为山阳所捕得,锁送京师,车裂于市。

  崔鸿《前凉录》曰:武威姑减氏名白兴,以女为妻,其妻妒之,兴怒,以妻为婢,为女给使。郡县以闻。张骏大惊曰:"自古所未闻也。将为怪乎?"于姑臧市轘煞之。是月沉阴昏,雾霾四塞。

  又曰《前奏录》曰:池阳民惑其妇言而欲煞母,遂车载母,辞诣亲家,入南山。母曰:"汝诣亲家,何至是也?"儿曰:"老婢何言:"遂不母于嵠谷之间,脱衣将煞之。初,妇谓其夫曰:"不可不得中衣来也。"儿不欲手脱,背坐厉声令母自脱。母泣曰:"我生汝养汝,至于今日,汝信妇言枉煞我,不可不乞我此衣。"儿怒曰:"老婢复何言?"母呼曰:"天神山神当见此不?"言未卒声,见所持刀忽贯其项而煞,投于山穴。母乘车却归,昏而反家。妇谓其夫还,逆问:"得中衣来不?"母驰告邻里,收其妇送官。郡县以闻,坚惊曰:"宇宙之内乃有此事,将非怪乎?"于是轘而煞之。

  崔鸿《南燕录》曰:慕容超即位,太后告超曰:"左仆射封嵩数遣黄门令牟裳说吾云:'帝非太后所生,依如故法,宜勒毙尴帝,立钟为主。'超命执嵩斩之。嵩请与母别,超曰:"汝尚知有母,何意问人之亲?"以五车裂之。

  又《前秦录》曰:有司奏,人有盗其母之钱而逃者,请投之四裔。太后闻而怒曰:"三千之罪,莫大於不孝,当弃之市朝,奈何投之方外乎?方外岂有无父母之乡乎?",於是轘而煞之。

  《淮南子》曰:苌弘,周宣之执数者也。天地之气,日月之行,风雨之变,律历之数,无所不通也,然不自知,车裂而死。

  刘向《说苑》曰:秦始皇太后不谨,幸郎嫪毐,封长信侯,专国事,骄奢。与侍中左右贵臣俱博饮,酒醉争言而斗者走白,皇帝大怒,毐因作乱咸阳宫。始皇取毐,四支车裂之;取皇后,迁之长乐宫。

  桓宽《盐铁论》曰:李斯相秦,藉天下之势志小万乘。及其囚於囹圄,车裂于云阳之市,愿负薪入东门,行上蔡径,不可得也。

  ○烹

  《释名》曰:煮之於镬曰烹,若烹禽兽之肉也。

  《传》曰:寒浞,伯明氏之谗子弟也。伯明后寒弃之,夷羿收之,(夷,氏也。)信而使之以为己相。浞行媚於内,(内,宫人。)信施赂于外,愚弄其民,(欺罔也。)而虞羿于田,(乐之以游田。)树之诈慝,以取其国家。(树,立也。)外内咸服,(信足诈。)羿犹不悛。(悛,改也。)将归自田,(羿还。)家众煞而烹之,以食其子。(食羿子。)其子不忍食诸,死于穷门。(煞之于国门。)

  又曰:楚客聘於晋,过宋,太子知之,请野享之。公使往,伊戾请从之,公曰:"夫不恶汝乎?"对曰:"小人之事君也,恶之不敢远,好之不敢近,敬以待命,敢有二心乎?纵有供其内,莫供其外,臣请往也"。遣之。至则欿用牲加书徵之,(诈作盟处,为太子反征验也。)而骋告公曰:"太子将为乱,既与楚客盟矣。"公囚太子,乃缢而死。公徐闻其无罪也,乃烹伊戾。

  又曰:楚白公为乱,既死,其徒徵之,生拘石乞而问白公之死焉。乞曰:"此事也,克则卿,不克则烹,何害,固其所也。"乃烹石乞。

  《史记》曰:齐威王召阿大夫语曰:自子之守阿,誉言日闻,然使使视阿,田野不辟,民贫苦。昔者,赵攻甄,子弗能求;卫取薛陵,子弗知。是子以币厚吾左右以求誉也。是日烹阿大夫,及左右尝誉者并烹之。

  又曰:主父偃曰:"丈夫生不五鼎食,死则五鼎烹。"

  《汉书》曰:韩信闻郦食其凭轼下齐七十馀城,乃臆魃辐平原袭齐。齐王田广闻汉兵至,以为食其卖己(言其与韩信同谋。)乃烹食其。

  又曰:韩信以罪废为淮阴侯,谋反,诛。临死,叹曰:"悔不用蒯通之言。"高帝曰:"是齐辩士蒯通。"乃诏蒯通。通至,上欲烹之,曰:"若教韩信反,何也?"通曰:"狗各吠非其主。当彼时,臣独知齐王韩信,非知陛下也。且秦失其鹿,天下共逐之,高材者先得。天下匈匈,争欲为陛下所为,顾力不能,可殚诛邪?"上乃赦之。

  《晋中兴书》曰:刘寅於厌次县筑垒拒石勒,勒后虏执寅,以镬汤煮之。

  《韩子》曰:乐羊为魏将,攻中山,其子在中山,中山之君烹其子而遗之乐羊,坐於幕下而飨之。

  《吕氏春秋》曰:齐王疾痛,使人迎文挚。至,视王疾,谓太子曰:"非怒王,则疾不可活;王怒,则挚必死。"太子顿首强请,曰:"荀已王疾,臣与母以死事之,愿先生勿患也。"挚曰:"诺。"与太子期而至,将往不当者三,齐王固己怒矣。挚至,不解履登床问疾,王怒,不与言,挚因出,固辞以重怒,王吐而起,疾乃遂己。王大怒,不悦,将烹挚。太子与王左右争急之不得,果以鼎烹挚。爨之三日三夜,颜色不变。挚曰:"诚欲煞我,则胡不覆之以绝阴阳之气?"王使覆之,乃死。

  《新序》曰:田单处中牟。佛肸以中牟叛,置鼎于庭,致士大夫曰:"与我者授邑,不吾与者烹。"大夫从之。至於田卑,曰:"义士死不避斧钺之罪,穷不授轩冕之服。尾殹而生,不仁而富,不若死。"褰衣将入鼎,佛肸说,乃止。赵氏攻取之,闻田单不肯与也,求而赏之。卑曰:"不可也。一人举而万夫俯首,智者不为;赏一人而惭万夫,义者不取。我授赏,使中牟之士皆耻,不义。吾去耳。"遂之南楚。

  《英雄记》曰:董卓攻得李昊、张安毕主范中,生烹之。二人临入鼎,相谓曰:"不同日生,而同日烹。"

  《太平御览》 宋·李昉

 

卷六百四十六 ◎刑部十二

 

  ○斩

  《释名》曰:斩,暂也。暂加兵即断也。

  《周书》曰:武王使尚父以士卒驰,商师大崩,商辛乃内登于鹿台之上自燔,王崩于火。武王先入,乃射三发,而后下车,击之以轻吕,(剑名也。)斩之黄钺,悬诸大白旗。乃適二女之所,射之三发,击之以轻吕,斩之以玄钺,悬诸小白旗。

  《左传·成上》曰:韩献子将斩人,郤献子驰将救之,至则既斩之矣。郤子使速以徇,告其仆曰:吾以分谤也。

  《家语》曰:郏谷之会,齐侯奏宫中之乐,俳优侏儒戏於公前。孔子趋进,历阶而上,不尽一等,曰:"匹夫而荧侮诸侯者,罪应诛,请有司速加法焉。"於是斩侏儒,手足异处。齐侯惧,有惭色。

  《史记》曰:韩信亡楚归汉,未知名,为连敖坐法当斩。其辈十三人己斩,次当至信,信乃仰视,適见滕公,曰:"上不欲就天下乎,何为斩壮士?"滕公奇其言,壮其貌,释而不斩。与语,大悦之。

  又曰:张苍坐法当斩,解衣,身长,肥白如瓠。时王陵见而怪其美,乃言沛公,救勿斩。

  《汉书》曰:王欣,济南人。以郡县吏积功,稍迁为被(音罢)阳令。武帝末,军旅数发,郡国盗贼群起。绣衣御史暴胜之逐捕盗贼,以军兴从事,诛二千石以下。胜之过被阳,欲斩欣。欣解衣伏锧,仰天言曰:"使君专煞生之柄,威震郡国,今复斩一欣,不足以增威。不如时有所宽,以明恩贷,令尽死力。"胜之壮其言,贳不诛,因与相结厚也。

  《东观汉记》曰:任光字伯卿,初为乡啬夫。汉兵攻宛,军人见光冠服鲜明,令解衣,将斩而夺之。会光禄勋刘赐適至,视光容貌长者,乃救全之。

  《后汉书》曰:赵王在长安,为赤眉所得,赤眉欲斩之。白马从事见赵王仪状须眉美好绝众,护而活之。

  又曰:献帝疾愈,大会未央殿。董卓朝服升车,而马惊坠泥,还入更衣,其少妻止之,卓不从,遂行。乃陈兵夹道自垒及宫,左骑右步屯卫周匝,令吕布扞前后。王允乃与士孙瑞密表其事,使瑞自书诏以授布,令骑都尉李肃与同心勇士七十馀人伪着卫士服於北掖门内以待卓。阻喃至,马惊不行,怪惧欲还。吕布劝令进,遂入门。肃以戟刺之,卓衣甲不入,伤臂坠车,顾大呼曰:"吕布何在?"布曰:"有诏讨贼臣。"卓大骂曰:"庸狗敢如是耶!"布应声持矛刺卓,趣兵斩之。主簿田仪及卓仓头前赴其尸,布又煞之。驰赍赦书,以令宫陛内外,士卒皆称万岁。

  《魏略》曰:京兆鲍出,字文才。值世饥饿,出觅食。后啖入贼以绳贯其母手掌驱去,出走追斩贼,得其母还。

  《魏志》曰:于禁字文则。昌犭希叛,太祖遣禁征之。禁急进攻,犭希与禁有旧,诣禁降。诸将皆以为犭希己降,当送太祖也,禁曰:"诸君不知,公常令先围而后降者不赦。夫奉法行令,事上之节也。犭希虽旧交,禁可失节乎?"自临与犭希诀,霣涕而斩之。郡中震栗,无求不获。

  又曰:夏侯玄雅量弘济,临斩东市,颜色不变,举动自若。

  又曰:邓艾父子既囚,锺会至成都,先送艾然后作乱。会己死,本营将士追艾槛车迎还。卫瓘遣田续等讨艾,遇於绵竹西,斩之。

  《蜀志》曰:魏延梦头上生角,以问占梦赵直。直诈延曰:"夫麟有角而不用,此不战而贼欲自破之象也。"退而告人曰:"角之为字,刀下用也。头上用刀,其凶甚矣。"后为马岱所斩。

  又曰:刘璋敕关戍诸将文书勿复通先主。先主大怒,召璋白水军督阳琛,责以无礼,斩之。

  又曰:张松书与先主及法正曰:"今日大事垂可立功,如何释此去乎?"松兄广汉太守肃惧祸,退以白璋,发其谋。於是璋收斩松。

  《晋书》曰:楚王玮既诛汝南王亮、卫瓘,寻又诏解严云"玮矫诏",解严斩刑。玮临死,出其怀中青纸诏,以示监刑尚书刘颂,流涕言:"此诏书也,奉此而行,谓为社稷。今更为罪,托体先帝,授枉如此,幸见申列。"颂亦歔欷,不能仰视。

  又曰:荀晞字道将,河南山阳人。为兖州刺史,断决如流,人不敢欺。以从母子为都护,犯法,晞斩之。既而素服哭曰:"煞汝者,兖州刺史。哭弟者,荀道将。"以严刻斩戮,号曰屠伯。后为石勒所煞。

  又曰:石闵仕伪赵,石鉴为侍中、录尚书事。鉴使石苞夜诛闵,不克,反为闵攻煞。鉴苞等煞胡人,胡人斩关逾城,不可胜数。闵知胡人不为己用,颁令下每人斩一胡,文官赐爵一级,武官立拜牙门。于时,一日之中,斩胡万人。於是鼻高多须滥死者甚众,胡人死至二十馀万。

  又曰:皇甫谧字子方,少遵父操。永嘉中,博士徵不起,避乱荆州,闭门居,未尝入城府。蚕而后衣,耕而后食。南土人士咸尊敬之,刺史陶侃礼之甚厚。王敦弟王廙代侃,廙至荆州,大失物情,百姓叛,廙大行诛戮立威,以方回为侃所礼,责其不来诣己,乃收而斩焉。荆土华夷莫不流涕。

  《三十国春秋》曰:丙寅,丞相府斩督运令史淳于伯于建康,於是以刀拭柱,血逆流上二丈三尺,下四尺五寸,其直如弦。

  《后魏书》曰:段晖从世祖至长安,有人告晖欲南奔。世祖问曰:"何以知之?"告者曰:"晖置金於马鞯中,不欲逃走,何由尔也?"世祖密遣视之,果如告者之言。斩之於市。

  《齐书》曰:庾弘远字士操,清实有士誉,仕齐为江州长史。刺史陈显达举兵败,斩於朱雀航,将刑,索帽着之,曰:"子路结缨,吾不可以不冠而死。"

  又曰:陈显达起兵,官军继至。显达不能抗,退走至西州,为赵谭注槊刺落马,斩之於篱侧,血涌湔篱,似淳于伯之被刑也。

  崔鸿《前赵录》曰:卜栩隐于龙门山,尝与郭璞论《易》,栩曰:"吾大厄在四十一,亦未见子之令终。璞曰:"戮吾祸在江南,不在此也。"镇北靳冲攻太原不克,归罪於栩,辄斩之。刘聪大怒曰:"此人朕所不得加刑,冲何人哉!"遣御史丞诰衍持节斩冲也。

  《隋书》曰:刑部侍郎辛亶尝衣绯裈,俗云利於官。上以为厌蛊,将斩之。苏绰曰:"据法不当死,臣不敢奉诏。"上怒甚,谓绰曰:"卿惜辛亶而不自惜也。"命左仆射高颎将绰斩之,绰曰:"陛下宁可煞臣,不得煞辛亶。"至朝堂,解衣当斩,上使人谓绰曰:"竟何如?"对曰:"执法一心,不敢惜死。"上拂衣而入,良久,乃释之。明日谢绰,劳勉之,赐物三百段。

  《汉新事》曰:奉车都尉窦固征匈奴,骑都尉秦彭副。固令彭别屯,彭擅斩军司马。固奏秦彭不由督率贼煞人。公卿议,皆以为固议是。公府掾郭躬以为彭得专斩人。上曰:"军正校尉一统督,何以得专煞?"躬对曰:"一统将者,谓在部曲也。今彭别将兵,军事至急,势不得关督将。"有诏躬上殿,令尚书令与公卿杂难躬曰:"督将授斧钺称令,故得擅行法,都尉别得行军法,何以明之?"躬对曰:"军正校尉别将兵,假斧钺即得专军法。"难者曰:"今不假,故不得擅煞。"躬曰:"汉制:假棨戟以当斧钺。"议者皆屈,上从之。

  《晋朝杂事》曰:夜遣通事令史张林、黄门令史骆休开神虎门,迎故太傅赵王至太极前,召收中书监张华、侍中朝讠必、尚书斐頠、解结,侍郎杜斌等,斩之於东锺下。华等大呼,自称忠臣。张林诘之曰:"公等知太子无罪,何不谏?谏若不从,何不去也?"遂斩之。

  《华阳国志》曰:王濬自成都帅水陆军及梁州,又率七万人伐吴。临发,斩牙门将李延。延,所爱将也,以争骑斩之,众莫不肃。

  《商君书》曰:晋文公将欲明刑以亲百姓,颠颉后至,吏请其罪。君曰:"用事焉。"吏遂继颠颉之首以徇。晋国之士皆惧。曰:"颠颉之有宠,斩以徇,而况我乎!"

  《韩子》曰:禹遇诸侯会稽之上,防风后至,禹斩之。

  王韶《孝子传》曰:周青,东郡人也。母患积年,青扶侍左右,五体羸瘦。村里乃敛钱营助汤药,母痊,许嫁同郡周小君。小君疾,未获成礼,乃求见青,属累父母,青许之。俄而命终,青供养为务。十年中,翁姑感之,劝令更嫁,青誓以匪石。翁姑并自煞,女姑告青害煞收考,遂以诬款,七月刑青於市。青谓监煞者曰:"乞树长竿系白幡,青若煞翁姑,血入泉;不煞,血上天。"既斩,血乃缘竿上天。

  ○枭首

  《传》曰:叔孙昭子煞竖牛,投其首於宁风棘上。

  《汉书》曰:三族:令先黥劓,斩左右趾,枭首菹其骨,谓之具五刑。

  又曰:汉王病愈,西入关,至栎阳,存问父老,枭故塞王欣头栎阳市。

  又《五行志》曰:江充掘巫蛊太子宫,太子乃斩充,举兵与丞相刘屈厘战,太子败走,自煞。明年,屈厘复坐祝诅腰斩,妻子枭首。

  《续汉书》曰:张济为河南令,中常侍段珪奴乘犊车于道,济即收捕枭首,悬尸珪门也。

  《后魏书》曰:宋鸿贵为定州北平府参军,送戍兵於荆州,坐取兵绢四百匹。兵欲告之,乃斩兵十人。又疏凡不达律令,见律有枭首之非,乃生断兵手,以水洗,然后斩决。寻仔撄法,时人哀兵之苦,叹鸿贵之硬蘙。

  《廷尉决事》曰:河内太守上民张太有狂病。病发,煞母弟,应枭首。遇赦,议不当除之,枭首如故。

  ○弃市

  《礼》曰:刑人於市,与众弃之。

  《史记》曰:秦皇平六国,制天下藏诗、书及偶语弃市。

  《汉书》曰:中元二年,改磔曰弃市。(应劭曰:先诸死刑皆死之市,令改曰:弃市,自非妖道,不复磔也。)

  又曰:窦婴矫先帝诏,当弃市。婴阳病痱,不食欲死。或闻上尾窐煞婴,复食治病。

  《晋书》曰:范坚迁尚书右丞。时廷尉奏殿中吏劭广盗官幔二张,合布三十匹,有司正刑弃市。广二子,宗年十三,云年十一,操黄幡挝登闻鼓,乞恩辞,求自没为奚官奴,以赎父命。尚书朱映议,以为天下之人无子者少,事遂行,便成永制。坚亦同映议。

  又曰:咸和二年,句容令孔恢罪弃市,诏曰:"恢自陷刑网,罪当大辟。但以其父年老而有一子,以为恻然,可特原之。"

  《隋书》曰:文帝意每尚惨急,奸回不止,京市白日公行掣盗,人间强盗亦往往而有。帝患之,问群臣断禁之法。杨素等未及言,帝曰:"朕知之矣。"诏有人能纠告者,没贼家产业以赏纠人。时月之间,内外宁息。其后无赖之徒,候富人子弟出路者而故遗物於其前,偶拾取则擒以送官而取其赏,大抵被陷者甚众。帝知,乃命盗一钱己上皆弃市。行旅皆晏起早宿,天下懔懔焉。

  ○考竟

  《释名》曰:狱死曰考竟。考竟者,考得其情,竟其命於狱也。

  《后汉书》曰:阳嘉三年春,诏以久旱,京师诸狱无轻重,皆且勿考竟。须得澍雨。

  又曰:丹阳方储明风角,为洛阳令。功曹是窦宪客,客为宪所风,夜煞人,断头着奁中,置厩门下,欲令储去官。储摩死者耳连,问谁所煞。有顷,曰:"死人言为功曹所煞。"收功曹考竟。

  又曰:向相字甫兴,性卓诡不伦,状如学道,又似狂生。张角起,相不欲国家兴兵,便遣将河上北向读《孝经》。贼自灭。张让谗栩与角同心,收送黄门北寺狱考竟之。

  又曰:董卓被诛,蔡邕在司徒王允坐,殊不意言之而叹,有动于色。允勃然叱之曰:"董卓,国之大贼,几倾汉室。君为王臣,所宜同忿,而怀其私遇,以忘大节。今天诛有罪,而反相伤痛,岂不与为逆哉!"即收付廷尉,考竟其罪。邕陈辞谢,乞黔首刖足继成汉史,士大夫多矜救之,不能得。太尉马日磾驰往,谓允曰:"伯喈旷世逸才,多识汉事,当续成史,为一代典。且忠孝素着而所坐无名之诛,无乃失名望乎?"允曰:"昔武帝不煞司马迁,使作谤书流于后世。方今国祚中衰,不可令佞臣执笔在幼主左右。既尾嫳圣德,复使吾党蒙其讪议。"日磾退而告人曰:"王公其不长世乎?善人国之纪,制作国之典,灭纪废典,其能久乎?"邕遂死狱中。

  《晋书》曰:王豹上书劝齐王冏与成都王颖如分陕之利。会长沙王乂至,于冏案上见豹笺,谓冏曰:"小子离间骨肉,何不铜驼下打煞。"冏既不能嘉豹之策,遂纳乂言,乃奏为臣不忠、不顺、不义,辄都街考竞,以明邪正。豹将死,曰:"悬吾头大司马门,见兵之攻齐也。"众庶冤之。俄而冏败。

  《三国典略》曰:齐兖州刺史武城县公崔陵恃预旧恩,颇自矜纵。宠妾冯氏假其威刑,恣情取纳,风政不立。为御史所劾,召收系廷尉考竞,遂死狱中。

  《太平御览》 宋·李昉

 

卷六百四十七 ◎刑法部十三

 

  ○煞

  《释名》曰:煞,窜也。埋之使不复见也。

  《周礼·秋官上》曰:掌戮掌斩煞贼,谍而搏之。(斩以铁钺,若今要斩也。煞以刃刀,若今弃市也。谍为奸寇,反闻者斩之,小者煞之。)凡史其亲者焚之,煞王之亲者辜之。(焚之烧也。《易》曰:焚如死如弃。如辜之言枯也,谓磔之也。)凡史人者,踣诸市,肆之三日。刑盗于市。(踣,僵尸也。肆犹陈也。)

  又司刑职曰:煞罪五百。(郑玄曰:然,死刑。)

  《尚书大传》曰:武王煞纣而继公子禄父,使管叔、康叔监禄父。武王死,成王幼,周公盛养成王,使召公奭为傅。周公身居位,听天下为政。管叔疑周公,流言於国曰:"公将不利王。"奄君薄姑谓禄父曰:"武王己死矣,成王幼,周公见疑矣,此世之时也,请举事。"(言周弱,旦不和,欲代之而复政也。)然后禄父三监叛,周公以成王之命煞禄父。

  《礼》曰:邾娄定公时,有煞其父者,有司以告。公瞿然失席曰:"是寡人之罪也。寡人尝学断斯狱矣。臣杀君,凡在官者煞无赦。子杀父,凡在官者煞无赦。(言诸臣子孙无尊卑,皆得煞之,其罪无赦也。)煞其人,坏其室,洿其宫而潴焉。(明其大逆,不欲人复之也。)盖君逾月而后举爵。(自贬损也。)

  又《王制》曰:析言破律,乱名改作,执左道以乱政者煞;(析言破律,巧卖法令也。乱名改作,谓变易官与物之名,更作法度也。左道若巫蛊及俗禁也。)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煞;(淫声,郑卫之声。异服,若聚鹬冠琼弁。奇技奇器,若公输般请以会胂9也。)行伪而坚,言伪而辩,学非而博,顺非而泽以疑众煞,(皆谓虚华捷给无诚也。)假於鬼神,时日卜筮以疑众煞;(今时持丧葬染盖嫁娶卜数文书,使民倍礼违制者也。)此四诛者,不以听。

  《左传·襄六年》曰:齐子尾害闾丘婴,欲煞之,使帅师以伐阳州。我问师故。(鲁以师往问齐何故伐我。)子尾史闾丘婴以说于我师。

  又《昭四年》曰:楚子谓成虎若敖之馀也,遂煞之。书曰:楚煞其大夫成虎,怀宠也。

  又《昭四年》曰:楚子伏甲而飨蔡侯於申,醉,执而煞之,刑其士七十人。

  《论语·颜渊》曰:"如煞无道以就有道,何如?"子曰:"子为政,焉用煞,子欲善而民善矣。"

  《史记》曰:二世使使煞公子将闾,将闾曰:"朝廷之礼,吾未尝敢不从宾圆蘙;廊庙之位,吾未尝敢失节也。"仰天而大呼天者三,昆弟皆流涕,自煞。

  又曰:二世又遣使者之阳周,令蒙恬曰:"君之过多矣,而卿弟毅有大罪,法及内史。"蒙恬喟然太息曰:"我何罪於天,无过而死?"良久,徐曰:"恬罪固当死矣。起临洮堑万馀里,此其中不能无断地脉,此乃恬之罪也。"吞药自煞。

  又曰:秦昭王赐白起剑,令自煞。武安君曰:"我固当死矣。长平之战,赵卒降者数十万人,我诈而坑之,是以死。"乃引剑自煞。秦人怜之,乡邑皆祭祀。

  华峤《后汉书》曰:梁冀闻崔琦才,请与交,冀行多不轨,琦数诫之,不能授。琦以言不从,失意,为《白鹄赋》。冀知兴己,大怒,幽之室谷,数月得出,后竟煞之。

  范晔《后汉书》曰:陈蕃上疏欲急诛侯览等,太后不纳。朝廷闻者,莫不震怒。蕃因与窦武谋杀之。及事泄,曹节等矫诏诛武等。蕃时年七十馀,闻难作,将官属诸生八十馀人,并拔刀入丞相门,攘臂呼曰:"大将军忠以卫国,黄门反逆,何云窦氏不道耶?"王甫时出与蕃相迕,让蕃曰:"先帝新弃天下,山陵未成。窦武何功?兄弟父子一门三侯,又多取掖庭宫人作乐饮宴,旬月之间,赀财亿计。大臣若此,是为道耶?公为栋梁,枉挠阿党,复焉求贼?"遂令收蕃。蕃拔剑叱甫,甫兵不敢近,及益人围之数十里。遂执蕃,送黄门北寺狱。黄门从官驺蹋蹴蕃曰:"死老魅,复能损我曹员数,夺我曹廪假否?"即害之。

  《吴志》曰:人诈告楼玄谤讪政事,华覈上疏乞玄自新。孙皓疾玄名声,复徙玄及子男据付交阯将张弈,使以战自效,阴别敕弈令煞之。据到交阯病死,玄一身随弈讨贼,持刃步见弈辄拜,弈不忍煞玄。会弈暴疾卒,玄殡佥阝奕,於器中见敕书,还自煞也。

  王隐《晋书》曰:周处字子隐,阳羡人。姑为中书省事。时女子李忩斍父北叛时,煞父。处奏曰,斍父以偷生破家以邀福。子圉告归,怀嬴结舌,斍无人子之道,证父攘羊,伤化污俗,宜在投卑,以彰凶逆。平刑市朝,不足塞责。奏可,煞忩。

  《唐书》曰:宰相宋申锡为郑注所构,狱自内起。崔玄亮首率谏官请对,与文宗往复数百言,文宗不省其诈,欲寘申锡於法。玄亮泣曰:"孟轲有言,众人皆曰煞之,未可也;诸大夫皆曰煞之,未可也;天下皆曰煞之,然后察之,方寘於法。今至圣之代,煞一凡庶,尚须合於典法,况无辜煞一宰相乎?臣为陛下惜天下法,实不为申锡也。"文宗为之感悟,玄亮由创墅重於朝。

  又曰: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格煞人,亡窜,吏执其父下狱。兴自首请罪,以出其父。京兆尹杜悰以其首罪免父有光教义,请减死配流。王彦威曰:"煞人者死,百王共守。若许煞人不死,是教煞人。兴虽免父,不合减死。"

  《山海经》曰:共工氏之臣曰相柳氏,九首,以食於九山。(头各自食一山之物,言贪暴难餍也。)相柳之所抵,厥为溪泽。(抵,触也。)禹煞相柳,其血脉不可以树{殸木},乃以为众帝之台。

  《曹操别传》曰:始袁忠为沛相,薄待操,沛国桓劭亦轻之。及在兖州,陈留边让颇笑操。操煞让,族其家。忠、劭俱避难交州。操远使就太守士燮尽族劭。劭得出首,拜谢於中庭。操谓曰:"跪可解死耶?"遂煞之。

  《孟子》曰:孟子谓齐宣王曰:"左右皆曰可煞,勿听;诸大夫皆曰可煞,勿听;国人皆曰可煞,然后察之,见可煞焉,然后煞之,故曰国人煞之也。(言当贞行大辟之罪。)如此而后,可以为民父母。"

  又曰:或问:"劝齐伐燕,有诸?"曰:"未也。今有煞人者,或问之曰:人可煞与?则将应之曰:可。彼如曰:孰可以煞之?则将应之曰:为士师则可以煞之。今以燕伐燕,何为劝之哉?"(燕有罪,王者当诛之,燕犹齐,故不可。)

  《搜神记》曰:汉宣帝之世,燕代之间有三男,共取一妇,生四子。及其将分妻子而不可均,反致争讼。廷尉范延寿断之曰:"此非人类,当以禽兽处之。禽兽从母不从父也,请戮三男,以儿还母。"帝嗟叹曰:"何必古?若此则可谓当於理而厌人情也。延寿盖见人事而知用刑矣。"

  《太公金匮》曰:煞一人而千人恐者,煞之;煞二人而万人动者,煞之;煞三人而君振者,煞之。

  ○三族刑

  《尚书·泰誓》曰:今商王授弗敬上天,降灾下民,沉湎冒色,敢行暴虐,罪人以族,官人以世。(一人有罪,刑及父母兄弟妻子,言淫滥也。)

  《史记》曰:秦始皇平六国,制天下,以古非今者族,吏见知不举与同罪。

  又曰:陈犭希反,韩信欲谋发兵,欲以袭吕后、太子。其舍人得罪於信,告信欲反於吕后,吕后使武士缚信,斩之长乐锺室。信方斩,叹曰:"吾悔不用蒯通计,乃为儿女子所诈。岂非天哉!"遂夷信三族。

  《汉书·刑法志》曰:汉兴,尚有夷三族之令。令曰:"当三族者,先黥劓,斩左右趾,笞煞之,枭其首,菹其骨肉於市。其诽谤者,又先断舌。"故谓之具五刑。彭越、韩信之属皆授此诛。至高后元年,乃除三族罪、炎茉令。后新垣平谋逆,复行三族之诛。

  又《五行志》曰:赵人新垣平以望气得幸,以土上立渭阳五帝庙,欲出周鼎。夏四月,郊见上帝。岁馀,惧诛,谋为逆,发觉腰斩,夷三族。

  《后汉书》曰:少府耿纪、丞相司直韦晃起兵诛曹操,不克,夷三族。

  又曰:建安五年,车骑将军董承、越骑校尉和辑授密诏诛曹操,事泄。壬午,曹操煞董承,夷三族。

  《魏志》曰:建安二年,遣谒者仆射斐茂率关西诸将诛李傕,夷三族。

  又曰:太傅司马宣王奏免大将军曹爽。又尚书丁谧、邓飏、何晏、司隶校尉毕轨、荆州刺史李胜、大司农桓范皆与爽通奸,夷三族。

  《三十国春秋》曰:魏帝谒陵,曹爽讥卼羲、训、彦皆从。高祖命授兵,召公卿於庙堂,奏皇太后废爽。丁酉,斩爽、羲、训、彦,夷三族。

  ○杂死刑(附)

  《韩子》曰:齐国好厚葬,布帛尽於衣裘,林木尽於棺椁。桓公患之,以告管仲曰:"布帛尽则尾馛为币,林木尽则尾馛为守备,如民之厚葬不休,奈何?"管仲对曰:"凡民之有为也,非名之,则利之。"於是乃下令曰:"棺过度者戮其尸,罪当丧者。"夫戮尸无名,罪当丧者无利。无名无利,民何故为之?

  《吕氏春秋》曰:赵简子沉鸾缴於河曰:"吾尝好声色矣,而鸾缴致之。吾尝好宫室台榭矣,而鸾缴来之。今吾好士六年矣,而鸾缴未尝进一人也,是长吾过而绌吾善也。"

  《淮南子》曰:夏桀殷纣生燔人,辜颉者为炮烙,铸金柱。(铸金柱,然火其下,以人置上,人火中而对笑也。)

  《符子》曰:桀观炮烙於瑶台,谓龙逢曰:"乐乎?"龙逢曰:"乐。"桀曰:"观刑何无恻怛之心?"龙逢曰:"天下苦之,而君以为乐。臣,君之股肱,何不悦乎?"桀曰:"听子谏。谏得,我改之;谏不得,我刑之。"龙逢曰:"臣观君冠危石也,臣观君履春冰也。未有冠石而不压,蹈春冰而不陷。"桀笑曰:"是曰亡则与俱亡,子知我之亡而不自知乎亡。子就炮烙之刑,吾观子。"龙逢歌趋:"造作劳我以生息,我以炮烙故涉薪,我乐人不知。"赴火而死。

  《太平御览》 宋·李昉

 

卷六百四十八 ◎刑法部十四

 

  ○黥

  《尚书·吕刑》曰:墨辟疑赦,其罚百鍰。(孔安国曰: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,疑则赦从罚。六两日鍰。鍰,黄铁也。)

  《尚书刑德放》曰:涿鹿者竿人颡也;黥者,马羁竿却舒也。(郑玄曰:涿鹿黥,箸先次刀笠伤人,墨市其中,故后世谓之墨土民也。)

  《尚书大传》曰:非事之事,入不以道义而诵不祥之辞者,其刑墨。(注曰:非事而事之,今所不当得为也。)

  《周礼·秋官·司刑职》曰:墨者使守门。(郑玄曰:墨,黥也。先刻面,以墨窒之。)

  《白虎通》曰:墨,墨其额也。取法火之胜金也,得火亦变而墨也。

  《说文》曰:黥,刑在面也。

  《史记》曰:秦太子犯法,卫鞅曰:"法之不行,自上犯之。"将刑太子。太子,君词也,不可施刑,刑其傅公子虔,黥其师公孙贾。明日,秦民皆随令。行之十年,秦民大悦,道不拾遗,山无盗贼。民勇於公战,怯於私斗。

  又曰:黥布,秦时为布衣,年少,客相之,当刑而王。及壮,坐黥。布欣然笑曰:"人相我当刑而王,几是乎?"

  《汉书》曰:文帝除肉刑,当黥者髡为城旦舂。(律说曰:男女论决髡钳输边,昼日防寇虏,夜暮筑长城。女子无军警之事,但舂食徒者也。)

  又曰:黥劓之罪不及大夫,故里谚曰:"欲投鼠而忌器。"器,君也,大夫近於君。

  《晋令》曰:奴婢亡,加铜青若墨黥,黥两眼。后再亡,黥两颊上。三亡,横黥目下。皆长一寸五分,广五分。

  《唐通典》曰:梁制:劫,身皆斩,妻子补兵。遇赦降死者,黵面为劫字。(黵音都咸反。)十四年,又除黵面之刑。

  ○劓

  《尚书·吕刑》曰:劓辟疑赦,其罚惟倍也。(孔安国曰:劓,截鼻者也。)

  《尚书大传》曰:触易君命、革与服制度、奸凶攘伤人者,其刑劓。(郑玄曰:攘,窃也。)

  《周礼·秋官·司刑职》曰:劓罪五百,(郑玄曰:劓,截鼻。今东夷或以墨劓为俗。古刑人亡逃者之类与。)劓者使守关。

  《礼统》曰:劓刑法木之胜土,决其皮革也。

  《白虎通》曰:劓,劓其鼻也,法木之穿土也。去鼻亦孔见。

  《汉书》曰:文帝除肉刑,当劓者笞三百。

  《楚汉春秋》曰:正疆首茉事而当,上使参乘,解玉剑以珮之。天下定,出以为守。有告之者,上曰:"天下方急,汝何在?"曰:"亡。"上曰:"正疆沐浴霜露,与我从军而汝亡,告之何也?下廷尉劓。

  ○膑

  《尚书大传》曰:决关梁,逾城郭,而略盗者,其刑膑。

  《尚书刑德放》曰:膑者,脱去人之膑也。膑罚之属五百,象七精。(七宿昏中,变易节气之精也。)

  《礼统》曰:膑刑法金胜木,去其节目也。

  《周礼·秋官上·司刑》曰:刖罪五百。郑玄注曰:周改膑作刖。

  《白虎通》曰:膑者,脱其膑也。取法金之刻木也。

  《白虎通》曰:俗说,腊正祖食得兔者,名之曰幸。幸者,善祥,令人吉利也。或说兔髌者令却舒貌竖髌,露见丑恶,今觉得之嘉,不为己疾也。谨案,《尚书》夏禹始作肉刑,则天象而慎其过。故穿逾盗窃者髌,去其膑骨也。逮至暴秦,乱狱纠纷,烹俎车裂,黔首穷愁,饮泣永叹。凡人食得兔髌以为佳瑞,物类以感,冀全己之膑也。

  ○刖

  《尚书·吕刑》曰:剕辟疑赦,其罚倍差。(孔安国曰:刖足曰剕也。)

  《周礼·秋官·司刑职》曰:刖罚五百,(郑玄曰:刖,断足也。周政膑作刖也。)刖者使守门。

  《家语》曰:季羔为卫士师,刖人之足。俄而卫乱,季羔逃,刖者守门焉,曰:"彼有缺。"季羔曰:"君子不逾。"曰:"彼有窦。"季羔曰:"君子不队。"曰:"此有室。"季羔入焉。既而问其故,刖者曰:"断足固我罪也。临当刑,君愀然不乐,见於颜色。此臣之所以脱君也。"

  《史记》曰:孙膑与庞涓学兵法。庞涓既事魏,得为惠王将军,而自以为能不及孙膑,阴使召孙膑。膑到,庞恐其贤,以刑法断其两足而黥之,欲隐而勿见。齐使者如梁,孙膑以形徒阴见,说齐使,以为奇,窃载与之齐。

  《列子》曰:鲁施氏有二子,其一好学,其一好兵。好学者以术干齐侯,齐侯以为公子傅。好兵者以法干楚王,楚王以为军政。邻却氏氏有二子,所业亦同。问施氏之方,施氏告之。一子以术干秦王,秦王曰:"今诸侯力争,安得用仁义?"遂宫而放之。一子以法干卫侯,卫侯曰:"吾弱国,岂可称兵?"遂以刖之。二人让施氏,施氏曰:"子不得时也。"

  《韩子》曰:楚人和氏得璞玉於楚山之中,献之武王。武王使玉人相之,曰:"石也"。王以和为慢,刖其左足。及文王即位,和又奉其璞,王又使玉人相之,又曰:"石也"。文王刖其右足。文王薨,成王即位,和乃抱其璞而哭於荆山之下,三日三夜,泣尽而继之血。成王问其故曰:"天下刖者多矣,子何哭之悲也?"和曰:"吾非悲刖也,悲夫宝玉而题之以石,直士命之以慢,此吾之所以悲也。"王乃使玉人剖其璞而得宝焉,遂名曰和氏之璧。

  ○宫割

  《尚书·吕刑》曰:宫辟疑赦,其罚六百鍰。(宫,淫刑也。男子割势,妇人幽闭。次死之刑也。)

  《尚书大传》曰:男女不以义交者,其刑宫。

  《尚书刑德放》曰:宫者,女子淫乱,执置宫中不得出。割者,丈夫淫,割其势也己。

  《周礼·秋官上·司刑职》曰:宫罪五百。(宫者,丈夫割其势,女子闭于宫,若今官男女也。)

  又《掌戮》曰:宫者,使守内也。(以其人道绝也。今世或然。)

  《礼》曰:文王世子曰:"公族无宫刑也。"

  《汉书》曰:汉闻李陵降匈奴,上怒甚,群臣皆罪陵。上以问太史令司马迁,迁盛言陵事亲孝,与士信,尝奋不顾身,以殉国家之急,彼之不死,宜欲得当以报汉也。初,上遣贰师大军出财,令陵为助兵。上以迁诬罔,欲沮贰师,为陵游说,下迁腐刑。

  ○造肉刑

  《尚书·吕刑》曰:王享国百年,耄荒,度作刑,以诘四方。(度时世所宜,训作赎刑,以治天下四方之民。)王曰:若古有训,蚩尤惟始作乱,延及于平民,罔不寇贼,鸱义奸宄,夺攘矫虔。(为鸱枭之义,以宄夺攘。)苗民弗用灵,制以刑,惟作五虐之刑曰法;煞戮无辜,爰始淫为劓、刖、椓、黥。(三苗之主顽凶苦吴,敢行虐刑以煞戮无罪,于是始大为截人耳鼻、椓阴、黥面,以加无辜,故曰五虐。)

  《商君书》曰:断人之足,黥人之面,非求纱蜀也,以禁奸止过。故禁奸止过,莫若重刑。

  ○除肉刑

  《汉书》曰: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,诏狱还系长安。淳于公无男,有五女,当行会逮,骂其女曰:"生子不生男,缓急非有益也。"其少女缇萦,自伤悲泣,乃随其父至长安,上书曰:"妾父为吏,齐中皆称其廉平。今坐法当刑,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,刑者不可复属,虽欲改过自新,其道无由。"天子怜悲其意,遂下令曰:"制诏御史:盖闻有虞氏之时,画衣冠、异章服以为戮,而民不犯,何法之至也h囫法有肉刑三,(孟康曰:黥劓二,左右趾合一,凡三也。)而奸不止,其咎安在?无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与?夫刑至断支体,刻肌肤,终身不息,(息,生也。)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?岂为民父母之意哉?除肉刑者,有以易之。"丞相张苍、御史大夫冯敬奏言:"肉刑所以禁奸,所由来者久矣。陛下下明诏,怜万民之一有过被刑者终身不息,及罪人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繇至,於盛德,臣等所不及也。臣谨议请定律曰:诸当完者,完为城旦舂;(文帝除肉刑,皆有以易之,故以完易髡,以笞代劓,以钛左右趾代刑。此言髡者,完之也。)当黥者,髡钳为城旦舂;当劓者,笞三百;当斩左趾者,笞五百;当斩右趾及煞人先自告、及吏坐授赇枉法,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,己论命复有笞罪者,皆弃告。(命者,名也,成其罪也。趾,足也。当斩右足,以其罪次重,故从弃市也。煞人先自去,谓煞人而自首,吏授赇枉法,守县官财物而盗之者,此三罪己论名而又伐茸罪,即昔弃市也。)罪人狱己决,完为城旦舂,满三岁为鬼薪、白粲。鬼薪、白粲一岁,为隶臣妾。隶臣妾一岁,免为庶人。"(应劭曰:取薪给宗庙为鬼薪。白粲,生择使正白粲然。)

  ○论肉刑

  《续汉书》曰:时论者多欲复肉刑,孔融乃建议曰:"古者敦庞,善否区别,吏端刑清,政无过失,百姓有罪,皆自取之。末世陵迟,风化坏乱,政挠其俗,法害其民,故曰上失其道,民散久矣。而欲绳之以古刑,投之以残弃,非所谓与时消息者也。纣斮朝涉之胫,天下谓为无道。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,若各刑一人,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,求治休和,弗可得己。且被刑之人,虑不念生,志在思死,类多趣恶,莫复归正。夙沙乱齐,伊戾祸宋,赵高英布,为世大患。不能正人,遂为非也。故明德之君,远度深惟,弃短就长,不荀革其政者也。"朝廷善之,卒不改焉。

  《魏志》曰:锺繇上疏曰:"大魏授命,继踪虞夏,孝文革法,不合古道。先帝圣德,固天所纵,典坟之业,一以贯之。是以继世仍发明诏,思复古刑,为一代法。连有军事,遂未施行。陛下远追二祖遗意,惜斩趾可以禁恶,恨人死之无辜,使明习律令,与群臣共议。出本当右趾而入大辟者,复行此刑。《书》云:'皇帝清问下民鳏寡,有辞於苗。'此言尧当除蚩尤、有苗之刑,先审问於下民之有辞者也。若今蔽狱之时,讯问三槐九棘、群吏万民,使如孝景之令,其当弃市欲斩右趾者许之,其黥、劓、左趾、宫刑者,如孝文易以髡、笞。能为奸者,率年二十至四、五十,虽斩其足,犹任生育。今天下人少於孝文之世,下计所全,岁三千人。张苍除肉刑,所煞岁以万计。臣欲复肉害刑,岁生三千人。"疏奏,诏曰:"太傅学广才高,留心政事,又於刑理深远。此大事,公卿群僚善共平议。"司徒王朗议以为"繇欲轻减大辟之条,增益刖刑之数,此则起偃为竖,化尸为人矣。然臣之愚,犹有未合微异之意。夫五刑之属,着在科律,科律自有减死一等之法。不死,即为减死。施行己久,不待远假斧凿於彼肉刑,然后有罪次也。前世仁者,不忍肉刑之惨酷,是以废而不用。不用己来,历年数百。今复行之,恐其所减之文未彰於万民之目,而肉刑之间己宣於寇雠之耳,非所以来远人也。"议者百馀人,与朗同者多。帝以吴蜀未平,且寝。

  王隐《晋书》曰:曹彦议云:"严刑以煞,犯之者寡;刑轻易犯,蹈恶者多。臣谓玩常荀免,犯法乃众;黥刖彰刑,而民甚耻。且创黥刖,见者知禁,彰罪表恶,亦足以畏,所以《易》曰小惩大戒,岂蹈恶者多耶?假使恶多尚不至死,无妨产育,荀必行煞,为恶纵寡而不己,将至无人,天尾馛神,君尾馛尊矣,故人宁过不煞。是以为上宁宽得众。若乃于张听讼刑以止刑,可不革旧,过此以往肉刑宜复。肉刑于死为轻,减死五百为重,重不害生,足以惩奸,轻则知禁,禁民为非,所谓相济经常之法。议云不可,或未知之也。"

  又曰:尚书梅陶问光禄大夫祖纳:"汉文帝故当为英雄,既除肉刑,而五六百岁无能复者。"纳答曰:"诸圣制肉刑,而汉文擅除己来,无胜汉文帝者。"故不能复。非圣人者无法,何足为英雄?"於是陶不能对,隐白征西大将军曰:"夫政未可立,则思制度,全育民命,富国强兵。叛盗之属,断支而己,是好生恶煞,叛盗背死,是好煞恶生也。断支若谓之酷,截头更不谓之虐,何其乖哉?刑罚不中,则民无所措手足也。蛮夷猾夏,则皋陶作士,此欲善其末则先制其本也。自古多人犹惜民命得以御寇,况今千不遗一,益宜存在以伐大贼。今若得改之,则岁活数万,生数亦如之。若此十载,生各数万。断支之后,随刑使役,不失民,不乏用,富国强兵。此之谓也。"

  又曰:刘颂上书曰:"古者用刑以止刑,及今反于此。以刑生刑,以徒生徒。诸重犯亡者发过三寸,辄重髡之,此以刑生刑。亡加作一岁,此以徒生徒。亡者积多,系囚猥蓄,议者因曰不可不赦,复从而赦之,此为刑不制罪,法不胜奸。民知法之不胜,相聚而谋为不轨。故自顷以来,奸恶陵暴,所在充斥,渐以滋曼,日积不己,弊将所归。议者不深思此故,而曰肉刑於民忤听,忤听孰与盗贼不禁?圣主之制肉刑,远有深重,其事可得而言,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。乃去其为恶之具,使夫奸民无用,不复肆其志,止奸绝本,理之尽也。亡者刖其足,无所用复亡;盗者截其手,无所用复盗;淫者割其势,理亦如之。除恶塞源,莫善於此,又非徒然也。此等己刑之后,便各归家,父母妻子共相养恤。疮愈可役,上准古制,随宜业作,虽己刑残,不为虐弃,生育繁阜之道自若也。今宜取死刑之限轻,及三犯逃亡淫恣,悉以肉刑代之。其三岁刑以下,宜杖罚。及宜制其罚数,使有常限。后刑不复生刑,徒不复生徒,而残体为戮,终身作诫。民见其痛,畏而不犯,必数倍于今。且为恶者,随发被刑,去其为恶之具,岂与全其为奸之手足,而蹙居必死之穷地同哉?而犹曰肉刑不可用,臣切以为识务之甚也。"

  《博物志》曰:肉刑,明王之制,荀卿每论之。汉兴,文帝感太仓公女之言而废之,班固着论云宜复之。迄汉末魏初,陈纪又论宜申古制,孔融谓不可复。魏武帝辅汉,欲申之,锺繇、王朗不同,遂寝。夏侯玄、李胜、曹羲达、丁谧建私议,各有彼此,多言,时未可复、故遂寝。

  崔实《政论》曰:高祖非九章之律,高后深三族之罪,文帝去肉刑,茎减加笞。由此言之,世有所更,何独拘前?

  《太平御览》 宋·李昉

 

卷六百四十九 ◎刑法部十五

 

  ○髡

  《周礼·秋官上·掌戮》曰:髡者使守积。(郑司农曰:髡当为完,谓但居作三年,不亏其体者也。五刑之中,而髡丈必王之同族不割者。宫之为剪伤其类,髡仍似守续也。)

  《后汉书》曰:邓骘子侍中凤,尝与尚书郎张龛书,属郎中马融宜在台閤。又中郎将任尚遗凤马。后尚坐断盗军粮,槛车徵诣廷尉,凤惧事泄,先自首於骘。骘畏太后,遂髡妻及凤以谢。

  《曹暪别传》曰:太祖常行,经麦中,令士卒犯麦者死。骑士皆下马,持麦以相付。时太祖马腾入麦中,主簿对以《春秋》之义,罚不加於尊,太祖曰:"制法而自犯之,何以率下?然孤为军师,不可煞,请自刑。"因拔剑割发以置地。

  《会稽典录》曰:吴范与鄱阳太守魏腾少相友善。腾尝有罪,吴王怒甚,敢有谏者死。范谓腾曰:"与汝偕死。"腾曰:"死尾嫳,何死为?"范曰:"安能虑此坐观汝耶?"乃髡头自缚诣閤下,使铃下以闻。铃下不敢,曰:"必死不可。"范曰:"汝有子?"曰:"有。""使汝为吴范死,汝子属我。"铃下曰:"诺。"乃排閤入。吴主大怒,欲投以戟,寮翰走出。范因突入,叩头流血,言与涕并。良久,吴主意释,拇殊腾。

  《晋书》曰:髡钳五岁刑。

  张斐《律序》曰:髡者,刑之威,秋凋落之象。

  《后魏书》曰:李负罪得降免,有旨鞭髡刑,配为厮役。之废也,平寿侯张谠见与语,奇之,谓人曰:"此佳士也,终不久屈。"未几而复为太仓尚书。

  《风俗通》曰:秦始皇遣蒙恬筑长城,徒士犯罪,亡依鲜卑山,后遂繁息,今皆髡头衣赭,亡徒之明效也。

  ○鞭

  《书》曰:鞭作官刑。(为办治官事之刑也。)

  《传》曰:齐襄公田于贝丘,见大豕。从者曰:"公子彭生也。"公怒曰:"彭生敢见!"射之,豕人立而啼。公惧,坠于车,伤足丧屦。反,诛屦於徒人费。弗得,鞭之见血。

  又曰:重耳过卫,卫文公不礼焉。出於五鹿,乞食於野人,与之块。公子欲鞭之,子犯曰:"天赐也。"稽首,授而载之。

  又曰:楚子将围宋,使子文治兵於暌,终朝而毕,不戮一人。子玉复治兵於蒍,终日而毕,鞭七人,贯三人耳。

  又曰:卫献公初有嬖妾,使师曹诲之琴,(诲,教也。)师曹鞭之。公怒,鞭师曹三百。

  《穀梁传·成公》曰:梁山崩,雍河,三日不流。晋君召伯尊而问焉。伯遵来遇辇者不辟,使车右下而鞭之。辇者曰:"所以鞭我者,取道远矣。"伯遵下车问焉,曰:"子有闻乎?"对曰:"梁山崩。"伯遵曰:"君为此召我,如之何?"辇者曰:"天有山,天崩之,天雍之,虽召伯遵,其若之何?"伯遵由悉问焉,(悉至疑,欲重问之也。)辇者曰:"君亲素缟,帅臣而哭之。"既祀焉。

  《后汉书》曰:刘宽迁南阳太守,典历三郡,温仁多恕。虽在仓卒,未疾言遽色。尝以为"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。"吏人有过,但用蒲鞭罚之,示辱而己。

  《汉晋春秋》曰:明帝勤於吏事,苛察逾甚,或於殿前鞭煞尚书郎。

  《晋中兴书》曰:谢鲲字幼舆,弱冠知名。值中朝大乱,长沙王乂辅政,亲媚小人,忌害君子。时疾鲲名,谮之,乂遂执欲鞭之。鲲解衣伏锧,神无遽容。乂异而释之,文无喜诗。

  又曰:皇帝诏:"飞督王铙忽上吾鸩鸟,口云以辟恶,此凶物,岂宜妄进?"於是顿鞭铙二百,使殿中御史孙云监於四冲道焚烧之。

  《后魏书》曰:甄琛监决赵修鞭,犹相隐恻,然告人曰:"赵修小人,背如土牛,殊耐鞭杖。"有识以此非之。

  《三国典略》曰:齐崔谦迁钜鹿太守,恩信大行,改鞭用熟皮为之,不忍见血,示耻而己。有贫弱未埋者,皆曰:"我自造白鬓公,不虑不决。"在郡七载,狱无停囚。

  《齐春秋》曰:齐景贞为晋平太守,有惠政,常悬一蒲鞭,未尝用之。

  《齐书》曰:薛安都从弟道生,以军功为大司马参军,犯罪,为秣陵令庾淑之所鞭。安都大怒,乃乘马从数十人,令左右执槊欲往煞淑之。行至朱雀航,逢柳元景,遥问曰:"薛公何之?"安都跃马至车后曰:"小子庾淑之鞭我从弟,今往刺煞之。"元景虑其不可驻,绐之曰:"小子无宜適卿往,与手甚快。"安都既回马,元景复呼之,令下马入车,因让之曰:"卿从弟服章言论,与寒细不异,且人身犯罪,理应加罚。卿朝廷勋臣,云何放恣,辄於都邑煞人,非惟科律所不容,主上亦无辞相宥。"因载俱归,安都乃止。

  《南史》曰:褚玠为山阴令。时舍人曹义达为宣帝庞,县人陈信家富,谄事义达。信父显文恃势横恣,玠乃遣使执显文,鞭之一百,于是吏人股慄。

  《唐书》曰:太宗以暇日遍阅群书,因读明堂孔穴云"人五藏之系,咸附背脊,针炙失所,皆有损害。"乃废书而叹曰:"今律,决笞者皆六髀背分授,乃有邂逅致死之义。挞人之背,理则宜然。夫箠,五刑之最轻者,死者,人生之至重者也,岂容犯最轻之刑而或鞭笞致死?自古帝王由来未悟,不亦悲夫!"即颁制决罪人不得鞭背。

  《晋令》曰:应得法鞭者即执以鞭,过五十称行之。有所督罪,皆随过大小,大过五十,小过二十。鞭皆用牛皮革廉成,法鞭生苇,去四廉,常鞭用熟靻,(之列反。柔革也。)不去廉,作鹄头,纫长一尺一寸,鞘长二尺二寸,广三分,厚一分,柄皆长二尺五寸。

  《搜神记》曰:神农以赭鞭百草,尽知其毒寒温臭味所主,故天下号曰神农也。

  《异苑》曰:河内司马惟之奴天雄死,死后还,其妇来善,闻体有鞭疮而却着锁,问云"有何遇,至如此?"曰:"曾因醉,窃骂大家,今授此罪。"

  《列女传》曰:楚野辩女者,昭氏撇蘙。郑简公使大夫聘於荆,至於狭路,有一妇人乘车与大夫遇,击折大夫车之轴。大夫怒,将执而鞭之。女曰:"妾闻君子不迁怒,不贰过。今狭路之中,妾之避己极矣,而子大夫之仆不肯少伺,是以废于大夫之车,而反执妾,岂非迁恕哉?不怒仆而反怒妾,岂不贰过哉?"

  《会稽典录》曰:锺离意为尚书仆射。时匈奴有降者,诏赐缣三百匹,尚书郎暨酆误以三千匹赐之,上大怒,鞭酆殿下,重痛将死。意直排閤入,谏曰:"陛下德被四表,恩及夷狄,是以左衽之徒稽首来服。愚闻刑疑从轻,赏疑从重。今陛下以酆赏误,发雷霆之威,海内谓陛下贵微财而贱士命也。"

  又曰:谢夷吾为郡功曹吏,太守弟五伦妻车马入府,无所关启,夷吾鞭功曹佐吏,门阑卒率车马出之,收其人从。伦为解之,良久乃己。

  《汝南先贤传》曰:许嘉年十三,父给亭治道,坐不竟,当得鞭。嘉叩头流血请得免,由是感激读书。

  梅陶《自叙》曰:余居中丞,曾以鞭皇太子傅,亲友莫不致谏,余笑而应之曰:"堂高由阶。皇太子所以得崇於上,由吾奉王宪於下也,岂其枉道取媚?"后皇太子特见延,赐以清宴。

  ○笞

  《史记》曰:张仪尝从楚相亡璧,意疑盗,执掠笞数百,不服,释之。

  《汉书》曰:曹参子窋为中大夫。惠帝怪相国不治事,谓窋曰:"汝归,私从容问乃父曰:'高帝新弃群臣,帝富於春秋,君为相国,日饮无所请事,何以忧天下?'然无言吾告汝也。"窋既洗沐归,时间自从帝所陈,参怒而笞之二百,曰:"趋入侍,天下事非乃所当言也。"

  又曰:茎元年下诏曰:"加笞与重罪尾,(重罪谓死刑。)幸而不死,不可为人。(谓不能自起居也。)其定律,笞五百曰三百,笞三百曰二百,犹尚不存。"至中六年,又下诏曰:"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,朕甚怜之,其减笞三百曰二百,笞二百曰一百。"

  又曰:笞者,所以教之也,其定箠令。(箠,策也,所以击者也。)丞相刘舍、御史大夫卫绾请:笞者,箠长五尺,其本大一寸;其竹也,末薄半寸,皆平其节。当笞者笞臀,毋得更人,毕一罪乃更人。自是笞者得全。

  又曰:车千秋为高庙寝郎。会卫太子为江充所谮败,久之,千秋上急言讼太子冤,曰:"子弄父兵,罪当笞耳。天子之子过误煞人,当何罪哉?臣尝梦见一白头翁教臣之言。"是时上颇知太子惶恐无他意,乃大感悟焉。

  又曰:孝平后有节操。自刘氏废,常称疾不朝会。莽敬惮伤哀,欲嫁之,乃更号为皇新室主,令立国将军成新公孙建世子豫(成,饰也,音象。)饬医往问后疾。后大怒,笞鞭其旁侍御,因发疾不肯起,莽遂不敢强也。及汉兵诛莽,燔烧未央宫,后曰:"何面目以见汉家。"自投火而死。

  《楚汉春秋》曰:上败彭城,丁固追上,上被发而顾,曰:"丁公何相逼之甚?"乃回马而去。上即位,欲陈功。上曰:"使项氏失天下,是子也。为人臣用两心。非忠也。"使下吏笞煞之。

  《东观汉记》曰:邓禹攻赤眉,曰:"无穀食,自当来,吾折箠笞之,非诸将忧也。"

  《后汉书》曰:汝南太守宗资署范滂功曹,委任政事。滂外甥西平李颂,公族子孙,而为乡曲所弃。中常侍唐衡以颂请资,资用为吏,滂以非其人,寝而不召。资迁怒捶书佐朱零,零仰曰:"范滂清裁,犹以利刃断腐朽,今日宁授笞死而滂不可违。"资乃止。

  又曰:桥玄再迁上谷太守,又为汉阳太守。时上邽令皇甫祯有赃罪,玄收考髡笞,死于冀市。

  《隋书》曰:刘行本为治书侍御史,未几,迁黄门侍郎。上尝怒一郎,於殿前笞之。行本进曰:"此人素清,其过又小,愿陛下少宽假之。"上不顾,行本於是正当上前曰:"陛下不以臣不肖,置臣左右。臣言若是,陛下安得不听;臣言若非,当致之於理,以明国法,岂得轻臣而不顾也?臣所言非私。"因置笏於地而退。上敛容谢之,遂原所笞者。

  《管子》曰:栋桡不胜任则屋覆,而人不怒者,其理然也。弱子,慈母所爱也,不以其理下瓦,则慈磨茸之。

  《说苑》曰:韩伯瑜有过,其磨茸之,泣。其母问曰:"他日笞之,未尝泣,今何泣?"对曰:"他日瑜得笞常痛,今母力之衰,笞不痛,是以泣之。"

  《益部耆旧传》曰:杜贞字孟宗,广汉绵竹人也。少有孝行,习《春秋》,诵百万言。兄事同郡翟酺,酺后被系狱,贞上檄章救酺,系狱笞六百,竟免酺难,京师莫不壮之。

  ○栲掠

  《释名》曰:捶而死曰掠。掠,狼也。用威如狼也。

  《汉书》曰:茎诏曰:"死者不可复生,刑者不可复息,此先帝之所重也。而吏未称职,以掠辜苦,饥寒廋死狱中,何用心逆人道也?朕甚痛之。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,若廋死者坐。名县爵里、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也。"

  《后汉书》曰:薛安为扬州从事。戴就字景成,会稽上虞人。为仓曹掾,授赃秽。刺史欧阳操遣安检治,栲覆取实。安乃收就,栲讯五毒,乃以针刺就手十指甲,使令爬土,又烧铁令赤,使挟之肘腋内,焦烂肉堕地,就乃取而食之,终无款伏。安乃覆就於船下,而烧马粪於船,两头熏之。火灭,谓就己死,发船视之,乃张目谓其主者曰:"公何不益粪添火,而使绝之,何也?"主者乃报安,安大惊,遂引就共坐谈论,乃解其事耳。(《会稽典录》又载。)

  又曰:遭党事,当考实李应等。案经三府,太尉陈蕃却之,曰:"今所考案,皆海内人誉,忧国忠公之臣。此等犹十代宥也,岂有罪名不彰而致收掠者乎?"不肯平署。(平署,犹连署也。)帝愈怒,遂下应等於黄门北寺狱。

  又曰:周纡迁司隶校尉。六年夏,旱,车驾自幸洛阳录囚徒,二人被掠生虫,坐左转骑都尉。

  《后魏书》曰:卢度世以崔浩事弃官,逃於高阳郑罴家,罴匿之。使者囚罴长子,将加箠楚,罴戒之曰:"君子煞身以成仁,汝虽死勿言。"子奉命遂被考掠,至于火爇其体。囚以物故,卒无所言。度世后令弟娶罴妹,以报其恩。

  又曰:尉古贞,代人也。道武之在贺兰部,贺染干遣侯引乞突等将肆逆,古贞知之,密驰以告。染干疑古贞泄其谋,乃执拷之,以两车轴捍其头,伤其目,不服,拇殊之。

  《梁书》曰:梁代旧律,测囚之法曰:一上起自晡鼓,尽于二更。及比部郎中泉删定律令,以旧法测立持久,非人所堪,分其刻数曰再上。廷尉以为新制过轻,请集八座议之。尚书周弘正议曰:"凡小大之狱,必应以请,岂可恣考掠,以制刑罪?且测人时节,本非古制,近代以来方有此法。起自晡鼓,迄于二更,岂是常人所能堪忍?所以重械之下诬枉者多,朝晚二时同等刻,进退而求於事为哀。"

  《会稽典录》曰:梁弘,句章人也,太守尹兴召署主簿。是时楚王英谋反,妄疏天下牧守,谋发,兴在疏中,徵诣廷尉。弘与逝下掾陆续等传考诏狱,掠毒备至,辞气益壮。

  《太平御览》 宋·李昉